中山大学校长许宁生将调任复旦当校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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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4-05 13:20:58
在社会治理取向下,国家承认民众信访诉求中个人利益的合理性,尊重个人利益诉求表达,但信访在某种维度上被视作对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。
必须指出,先于《食品卫生条例》近一个月发布的《标准化管理条例》(1979年7月31日),已经明确提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、部标准(专业标准)、企业标准三级(11条)。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,在本企业内部适用。
王春明,李力.2010-2011年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调查分析[J].中国校医,2012(9):672. [18]参见:周静.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存在问题探讨[J].商业研究,2013(24):51-52.有必要指出,根据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(2010年4月7日发布,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)第9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,申请食品生产许可,企业执行企业标准的,需要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,故食品生产许可审核工作人员有条件了解备案企业标准的情况。制订食品卫生标准,应当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。对于更严型标准,似乎进行比对性质的审查即可。例如,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2009年8月正式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,截至2012年8月31日,共接收企业标准备案材料9958份,年均3300余份,月均接收280份左右。二则,《食品安全法》(2015)是鼓励企业制定更严型标准,若填空型标准也归入严于,就意味着鼓励而不是命令企业去制定填空型标准。
对这两个方面的回溯,都有助于对修法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作出更精准的定位。戴昌芳,梁辉,王立斌,戴光伟,杨通.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技术审查存在问题分析[J].中国食品卫生杂志,2011(2):155。可以类比的是,在不断发生的抵制行为之后,禁鞭令的法规和政策近年在一些城市就有所松动。
处理结果一般也不公开,除非极少数引起媒体关注的个案。信访制度的改革方向,是矫正其不讲程序、缺乏规范、充满恣意的根本弊端,将信访救济改造为行政诉讼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的补充机制。由第三方适用既定规范做出通常是非黑即白的两分式决定。第一,科层体系的完善程度还不够高,科层组织结构完备程度不够,相关法律和规章也不尽完善。
在纠纷解决方面,信访制度解决了不少不适法的纠纷。法律系统往往只截取社会生活在某个时间点上的截面,判定当事人在其中的行为,且只判定那些所谓有法律意义的行为,行为的间接原因、历史结构、社会背景通常不在考虑范围,被认为不具有法律意义,与案件无关。
第四,借助政治运动的势能,信访制度得以建立。第一,巩固了新生政权。单纯的法治工作,仅仅要求按照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依法办事,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,对不合法诉求可以直接驳回,对按照程序终结的事项可以拒绝再受理。参见杨雪冬:‘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与复合治理,载《学习时报》2004年12月20日。
进入 陈柏峰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信访制度 法治化 。信访的范围非常广泛,甚至包括要求国家解决个人生活困难,向国家干部倾诉遭遇等。在后发国家,科层体系与社会事务的适配,需要经历国家与民众长期磨合的过程。国家不可能不管这些剩余事务,于是一些机构被迫承担管辖职责,从而成为剩余部门。
发展信访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,将有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需求的信访人导向相应渠道和部门。因此,需要发展社会救助机制,对确有实际生活困难的信访人,依法进行社会救助,对有严重神经和精神类疾病的上访人,依法进行大病救助。
[36]朱涛:信访治理法治化与依法治国,载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编:《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》2015年第3辑,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,页109—122。社会转型出现的各种问题,往往没有部门愿意主动去管辖。
(二)偏执型上访 偏执型上访是社会转型期特有的现象,它可从邻里纠纷、村庄政治派性、偏信政府责任、偏信正义的涉法涉诉案件等多种情形中诱发。七、结语 《决定》为信访制度指明了法治化改革的方向,进一步改革需要对信访制度承担的实际功能的清晰认知和有效替代。(五)健全信访考核评价体系 改进和完善考核方式,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、人口数量、地域特点、信访总量、诉求构成、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等因素,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指标,推动各地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和解决问题上,提高考核的科学性、客观性和可信度。建国以来,信访制度在政治社会生活中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。信访制度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商平台,信访机构充当着协调者角色,参与协商者往往有信访机构、信访人、相关政府部门。法学家对信访制度的性质展开了不少讨论,典型的有以下几种认识: (一)行政救济说 有学者认为,信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方式,其法律依据不是一般的法律,而是来源于宪法。
其他机关权力行使范围的事项,交由其他部门依法解决。思想政治教育有些地方在加强,但有的加强得不好,群众有很大的反感。
[38]贝克曾在《解毒剂》一书中曾指出,公司、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,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,从而导致有组织地不负责任。【摘要】 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,需要对其承担的实际功能有全面认知和有效替代,目前几种典型认识都未能如此。
当前中国典型的剩余部门有公安机关、城管部门、信访机构,以信访机构最为典型。信访制度与法治体系有融合、相通、交叉之处,同时,作为党的群众工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,信访制度与法治体系也存在着很大张力。
然而,即使这些设想能够实现,仍然存在三个问题。这些问题以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,却因缺少相应成型的法律依据,法律系统难以及时回应。[15]第三,保持了新政权与群众之间的紧密联系。然而,这个所谓的人治机构,却承担了大量的社会事务,不仅包括过去一直归属信访部门的事务,还纳入不少随着社会发展和转型而来的诸多新事务。
与诉讼、行政复议相比,信访经常被诟病的弊端是其非程序性、不确定性。[11]大众动员型信访主要受政治运动制约,揭发与要求平反是信访活动中交替出现的主题,政治运动早期群众来信来访揭发他人问题,运动中后期则反映运动偏差、要求落实政策。
对群众的一切问题和困难都应当回应,不能拒绝群众的要求。在信访渠道中,大量个案涉及信访人对法律和政策的质疑。
有学者将新中国以来的信访分为三个阶段:大众动员型信访(1951年6月—1979年1月)、拨乱反正型信访(1979年1月—1982年2月)、安定团结型信访(1982年2月以后)。本文剖析了信访制度承担的实际功能,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需要考虑这些功能的落实或替代。
比如,商户经营可能涉及环保、卫生、文化、工商、城管等多个部门,问题要得到规则化解决,需要这些部门广泛参与,协同合作,将问题列入政策议程,最终经过协商形成合理规则。基于这种现状,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,应当对其中的法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有适度的区隔,并适用不同的处理方法。信访所涉及的纠纷各种各样,既有民事纠纷,也有行政纠纷,还有一些牵涉刑事的纠纷。按此标准,进入信访渠道的很多案件都无法进入司法体系,难以被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。
这些诉求在法治体系中很荒诞,群众工作体系却不能回避,从而出现干部讲法治,群众讲政治的怪异局面。解决人民内部矛盾,着眼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,坚决克服官僚主义,很好地加强思想政治教育,恰当地处理各种矛盾。
以上四种认识还有一些共同的问题。不仅无理不能取闹,有理也不能取闹。
另外,检举控告类信访中也有不少属于个人利益诉求。这些规则仅适用于局部特定区域特定问题,不需要有全面的影响,可以避免因规则不妥当而导致的广泛影响。